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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字第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洪儀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字第8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張能軒
複代理人
吳嘉哲
被告
總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通知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等件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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