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小調字第553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林雅心
- 代理人
- 陳語萱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李昕
- 即被告
- 宏宸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秉逸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吳東螢即駿昇汽車商行
- 即被告
- 豐格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景誠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蔡小姐
- 即被告
- 湧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芳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均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依聲請人即原告起訴狀所載,係因向相對人即被告等人購買中古車、辦理過戶及貸款程序,卻遭額外收取各項費用及不明項目之款項,分別依契約關係、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惟被告等人住所或主營業所均非在本院轄區內,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參,依原告所提出之事證,亦難以認定本院有何特別管轄權之存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考量本件證據調查之便利性,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