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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小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黃麗文
  •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俊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虎小字第24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 江文仁 被 告 林俊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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