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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字第8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黃麗文

原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代理人
莊偉聖
被告
鄭婷瑜
兼訴訟代理人
鄭蔡雪娥
被告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三、部分第二行「雲林縣○○鎮○○路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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