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簡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玉如、鄭婷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字第87號 原 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代理人 莊偉聖 被 告 鄭婷瑜 兼 訴訟代理人 鄭蔡雪娥 被 告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三、部分第二行「雲林縣○○鎮○○路00 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