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字第87號
- 原告
-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如
- 訴訟代理人
- 魏光玄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偉聖
- 被告
- 鄭婷瑜
- 兼訴訟代理人
- 鄭蔡雪娥
- 被告
-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三、部分第二行「雲林縣○○鎮○○路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