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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簡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黃麗文
  •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方正

  • 原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鄭婷瑜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字第87號 原 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代理人 莊偉聖 被 告 鄭婷瑜 兼 訴訟代理人 鄭蔡雪娥 被 告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三、部分第二行「雲林縣○○鎮○○路00 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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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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