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調字第350號
- 聲請人
- 東東當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正育
- 相對人
- 程日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而合意管轄依有無排他性而言,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故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且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兩造經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亦應認為無管轄權。又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依兩造所簽立之借據第二項雙方約定事項內第6款約定:「因本件借款所生爭議,雙方合意由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含全省地方、高等、最高法院之管轄)所支出之訴訟費、律師費一切訴訟延伸相關費用一概由債務人負擔,不得有異議」,足認兩造就本件消費借貸契約所生借款爭議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復無其他文書足認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揆諸前揭說明,兩造應受上揭合意管轄條款之拘束,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並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