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小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施泳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10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被 告 施泳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