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70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梁丞薰
- 被告
- 張志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虎小字第7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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