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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簡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廖國勝
  •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 原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虎簡字第214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月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土地即坐落雲林縣○○鄉○○段 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等語。經查,共有物之分割 ,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 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故原告須以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為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而依原告於訴狀內之記載,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廖抱之繼承人有誤,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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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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