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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虎簡字第2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廖國勝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凱翊
被告
童馨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尚欠繳裁判費新臺幣1,49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通知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判費,該通知已於民國111年10月4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虎尾簡易庭送達通知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應認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簡字第221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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