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簡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劉榮祺、黃海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虎簡字第236號 原 告 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祺 被 告 黃海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