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虎簡字第236號
- 原告
- 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榮祺
- 被告
- 黃海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虎簡字第236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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