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虎小字第326號
- 原告
- 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宏仁
- 訴訟代理人
- 張金興
- 被告
- 黃傳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69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虎小字第32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69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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