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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小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廖國勝

  • 原告
    林緯即擠哺企業社法人
  • 被告
    陳茂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虎小字第121號 原 告 林緯即擠哺企業社 被 告 陳茂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11年度板小字第4868號)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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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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