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虎小字第121號
- 原告
- 林緯即擠哺企業社
- 被告
- 陳茂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11年度板小字第4868號)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虎小字第12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11年度板小字第4868號)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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