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小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林緯即擠哺企業社、陳茂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虎小字第121號 原 告 林緯即擠哺企業社 被 告 陳茂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11年度板小字第4868號)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