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虎小字第326號

給付修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廖國勝

原告
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宏仁
訴訟代理人
張金興
被告
黃傳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69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