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友立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羿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美玲即佑崧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