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友立環保企業有限公司、陳羿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友立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羿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美玲即佑崧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 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廖千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