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簡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何佳慧即蘋果屋數位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虎簡字第33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孟翰 被 告 何佳慧即蘋果屋數位館 楊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2,703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就本件債務所生訴訟以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被告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為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就本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 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何佳慧即蘋果屋數位館因資金周轉需要,於民國109年5月29日邀同被告楊舜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貸【中期擔保放款】額度新臺幣(下同)50萬元,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10成,約定到期日114年5月29日,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每月27日繳付本息,利息自109年5月29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年息1%固定計息, 另自110年3月27日起至114年5月29日止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06%(目前為年息2.653%)浮動計息。遲 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 金。而被告何佳慧即蘋果屋數位館僅繳納本息至112年8月26日,迭經原告催繳仍未清償,其未依約清償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自應就上開到期之債務負給付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借款明細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對連帶保證人請求還款催告書、授信約定書、債權計算書等為憑(見本案卷第13至31頁),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等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72條第1 項及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 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原判例意旨參照)。另依被告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一切 債務,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原告得隨時收回部分借款或減少對被告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本件被告何佳慧即蘋果屋數位館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因未依約按時清償,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尚積欠本金172,703元, 而被告楊舜文為被告何佳慧即蘋果屋數位館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等 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880元(即原告第一審所繳 納之裁判費),並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