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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3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廖國勝

原告
林威宇即宇誠工程行
被告
蘇淑英
訴訟代理人
賴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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