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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113年度虎小調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廖國勝
  •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 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林憶茹
  • 被告
    鄭天豪即信維企業社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小調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林憶茹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鄭天豪即信維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該等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均準用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之住所地位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起訴(因屬財產權糾紛,其標的之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後段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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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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