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134號
- 原告
- 黃家慶
- 被告
- 蔡博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前為法務部○○○○○○○○○○○○○○)之同舍室友,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間,得悉原告將申請移監而欲出售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小說10套(下稱系爭書籍),遂以新臺幣(下同)25,090元向原告購買,並約定被告先支付5,090元頭期款,原告即將系爭書籍交付被告,其餘2萬元部分則由被告以每月分期支付5,000元,以劃撥方式匯款至原告委託代收之頑皮族文化書坊(由訴外人熊莉秀所經營,設址於臺南市○區○○街000號1樓)設立之帳戶。詎被告僅支付頭期款5,090元,並向原告取走系爭書籍後,後續餘款2萬元之分期款均未依約履行支付。而被告明知其劃撥支付5,090元係向原告購買系爭書籍之費用,竟虛捏事實,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具狀佯稱該筆5,090元係委託原告代為訂購球鞋等物,原告收受該款項後並未代其訂購物品而將款項私吞云云,誣告原告涉犯詐欺罪嫌,幸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明察秋毫,經調查後對原告做出不起訴處分,還以原告清白。被告故意誣告而不法侵害原告權利,致原告受有名譽、信用上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請求請准裁定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到庭答辯:當時是原告揪團購,被告是要購買寢具、球鞋之類的東西,原告說要用買書的名義才可以匯款購買,劃撥單及報告單也都是原告寫好拿給被告簽名,所以被告以購書名義匯款5千多元出去,但後來沒有拿到東西,實際上被告並未向原告購買書籍,也沒有詐欺原告,而是原告詐騙被告,被告當時對原告提起詐欺之告訴,被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因被告在報請假釋中,所以未再提出異議,被告已經放下了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誣告罪之成立,須行為人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參見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251號、44年台上字第892號、59年台上字第581號原刑事判例意旨),亦即倘不能證明申告人有濫用告訴權或誣指他人犯罪,致他人名譽受損,尚難單憑其申告之事實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決無罪確定,遽行推論係誣告他人犯罪或濫行訴訟,驟認其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可言。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㈡被告前以其於110年5月間委託原告幫忙劃撥購買MOMO購物網之8D枕、脖圍、毛毯、球鞋、文具等物品,委由原告幫忙打報告單、郵包單向雲林監獄戒護科申請購買,實際上卻是佯以「購書」名義提出申請,經雲林監獄戒護科許可後,原告表示會確實將所購買之物品交付被告,遂自被告保管金帳戶劃撥5,090元至賣家,然被告均未收到上開欲購買之物品,因而對原告提出詐欺、侵占、背信等刑事告訴,嗣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該署111年度偵字第2202號處分不起訴等情(下稱前案),已據本院調取前案偵查卷宗(含111年度他字第26號)核閱無誤。惟該前案承辦檢察官於偵查後,是認為僅有被告(即該案告訴人)之單一指訴,並無積極事證足認原告有詐欺被告之情事,因而認定原告之詐欺等犯罪嫌疑不足,並未認定被告於該案確有虛構不實之處。是依上開說明,尚難以被告於前案告訴之事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即可推論被告係誣告原告犯罪。
㈢原告雖主張被告當時是以總價25,090元向原告購買系爭書籍,並先以劃撥方式支付頭期款5,090元,其餘2萬元則分4個月每月給付5,000元,且原告已交付系爭書籍云云,然此事實為被告所否認。又原告於前案檢察官111年2月9日偵訊時,對於上開被告劃撥5,090元是陳稱:「(110年5月間你是否曾替蔡博全以購書名義劃撥5,090元?)會超過這個金額都是購書。這應該就是我上述蔡博全剛好要還其他同學錢,蔡博全幫忙劃撥,東西是給其他同學,蔡博全幫忙劃撥,東西是給其他同學。…」(見雲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26號偵查卷第33至34頁),顯與其上開主張之事實有嚴重出入,倘原告有以25,090元出售系爭書籍予被告,此情形十分特殊,被告尚積欠原告餘款2萬元,原告豈會不記得?且原告雖陳稱其交付系爭書籍1整箱予被告一事,為當時雲林監獄主管即證人李世譜所親見(見本案卷第210頁),然原告於另案對被告提出詐欺、誣告等告訴案件(即雲林地檢署114年度偵緝字第111號,下稱系爭另案)檢察官偵訊時,卻指稱:當時交付系爭書籍是公開交付給被告,有3箱,但是其他人可能不知道我拿什麼東西給被告云云(見雲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776號偵查卷113年10月11日訊問筆錄第3頁),前後已大不相符,而證人李世譜亦到庭證述:有認識原告,但對被告沒什麼印象,對於原告所稱有交付1箱書給被告之情形並沒有印象等語(見本案卷第407至409頁),亦難認原告確有以25,090元出售系爭書籍予被告之情形。參以被告於110年6月7日即已劃撥上開5,090元至原告指定之頑皮族文化書坊熊莉秀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有雲林監獄113年8月12日雲監戒字第11300229020號函檢附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及保管金支出單項明細表等在卷可參(見本案卷第97至100頁),則依原告所述,被告應於110年7月至10月分別每月各支付5,000元予原告,然被告並未支付此金額,卻未見原告曾向被告催討或透過司法程序請求,此亦與一般常情不合。由上所述,可見原告所主張被告劃撥支付5,090元是向其購買系爭書籍一情,難認可採。
㈣證人即頑皮族文化書坊負責人熊莉秀於系爭另案中已證述:黃家慶是頑皮族文化書坊的客戶,會寫信向我們購買書籍,有時候他有物品上的需求,我們也會幫他購買寄到監所等語;證人即熊莉秀之配偶張明貴於系爭另案亦證述:蔡博全轉進來的錢5,090元,我不知道這筆錢做什麼,所以先擱置,直到黃家慶寫信進來,我才知道該筆錢是要給黃家慶買書折抵使用等語。復參酌證人熊莉秀及張明貴所提供其等與原告間之往來書信(參系爭另案偵查卷),及原告所提出其與頑皮族文化書坊之往來書信(見本案卷第285至305頁)等內容,可知原告確有與其他受刑人揪團購買物品,先由受刑人劃撥至原告所指定之系爭帳戶,再由頑皮族文化書坊依原告指示或申請之郵包單寄入物品。又被告於前案指稱其委託原告幫忙購買MOMO購物網之8D枕、脖圍、毛毯、球鞋、文具等物品,而依證人熊莉秀所回復本院關於被告劃撥5,090元部分之用途,陳稱:該筆劃撥是跟原告一起,當日有3筆劃撥包含被告之5,090元,因人在監所,申請郵包單寄入物品(他們共同申請一張寄),幫忙購買物品而以郵包單寄入包含8D立體透氣枕、日式簡約雙面法蘭絨/羊毛絨複合特重保暖毯、戶外登山騎車防風保暖圍脖、WIP資料盒等物品,此有證人熊莉秀之回信在卷可佐(見本案卷第145至146頁、第173至174頁),參以原告先於110年2月25日提出申請(報告)單,請求以郵包寄入:枕、寢具布套組、羽絨被、涼墊等物,及於同年5月6日提出申請(報告)單,再請求以郵包寄入:A4文件收納盒、活頁本、活頁紙、毯子等物,且原告因此於110年9月16日亦確有領取毯子×1、筆型橡皮擦×1、文件盒×2×2等物(退毯子×1、圍脖×2,未依規定寄入),有雲林監獄提供之收容入申請(報告)單、受刑人送入必需物品申請單、領據等存卷可稽(見本案卷第101至102頁、第185頁、第267至268頁),足認被告於前案所指訴是委託原告幫忙劃撥購買8D枕、脖圍、毛毯、球鞋、文具等物品,而佯以「購書」名義提出申請等情,並非不可能。復參酌原告向被告提出之刑事誣告等告訴案件,經系爭另案檢察官偵查後,亦認為被告之詐欺、誣告等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系爭另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本案卷第363至366頁)。故原告主張被告有虛捏事實而誣告原告之侵權行為,尚難認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給付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書名 冊數 金額(新臺幣) 1 延禧攻略 3冊 790元 2 淘寶筆記 35冊 3,900元 3 大畫情聖 26冊 3,000元 4 醉枕江山 25冊 3,600元 5 大漢光武 7冊 2,100元 6 錦衣夜行 30冊 2,400元 7 武道狂之詩 8冊 3,300元 8 大伏藏師 7冊 1,000元 9 冰與火之歌 13冊 3,400元 10 大秦皇陵 10冊 1,600元 合計 164冊 25,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