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19號
- 原告
- 西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觀玉
- 被告
- 富禾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徵原(即清算人)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
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