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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廖國勝

原告
西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觀玉
被告
富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徵原(即清算人)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

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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