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4年度虎小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瓦斯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廖國勝
- 法定代理人謝醴洋
- 原告民昇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周玟潔即將帥軍親子餐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虎小字第149號 原 告 民昇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醴洋 訴訟代理人 陳銘辰 被 告 周玟潔即將帥軍親子餐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89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原告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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