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虎小字第149號
- 原告
- 民昇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醴洋
- 訴訟代理人
- 陳銘辰
- 被告
- 周玟潔即將帥軍親子餐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89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原告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