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4年度虎小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林珈文
- 法定代理人王鈺喬
-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雅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虎小字第28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黃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612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62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交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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