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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簡字第20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廖國勝

原告
柯耀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成泰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30萬元,應徵裁判費51,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1,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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