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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簡字第20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廖國勝

原告
柯耀哲
被告
旭成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310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虎尾簡易庭送達通知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虎尾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查,其訴難認為合法,依照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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