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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虎簡字第311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林珈文

原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告
林咏霖即林萬墻

顏麗花

林國章

林照情

林萬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林寶郎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土地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二、被告顏麗花應將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土地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林國章應將附表編號7所示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四、被告林萬勝應將附表編號7所示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五、被告林國章應將附表編號8所示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稅籍移轉登記塗銷。

六、被告林萬勝應將附表編號9所示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稅籍移轉登記塗銷。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款、第7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本件原告起訴時以被告林咏霖即林萬墻(下稱林咏霖)、顏麗花及2名林**之人為被告,並聲明:「⒈林咏霖、顏麗花、2名林**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分割繼承協議之債權行為撤銷、113年12月26日分割繼承原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塗銷」,嗣於114年10月8日提出民事聲請追加與更正㈠狀表明林**之為林國章、林萬勝,並追加林照情為被告,且提出完整起訴狀暨更正訴之聲明如本院卷第161頁所示,再於115年3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六項所示,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林咏霖、顏麗花、林國章、林萬勝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債務人即被告林咏霖積欠原告新臺幣54,860元及利息未清償(下稱系爭債務),原告已對被告林咏霖取得鈞院111年7月22日雲院宜111司執庚字第27073號債權憑證。

㈡被繼承人林寶郎於113年11月28日死亡,其死亡時之繼承人為被告,均未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林寶郎死亡時遺有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及存款,然被告於113年12月24日訂立分割繼承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將附表所示遺產分歸與被告顏麗花、林國章、林萬勝取得並辦畢繼承登記,而被告林咏霖全未獲得任何不動產權利,被告林咏霖本可繼承系爭遺產財產權利,卻逕為不利於己之協議分割且未取得任何財產,形同無償行為,導致被告林咏霖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資清償,而有害及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至六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林照情:遺產分割情形是父親過世時決定的,父親決定將房子分別過戶給我的大哥和弟弟。被告林咏霖沒有工作也無餘裕還款,被告林咏霖曾表示希望可以少少的分期還,盡量還款,但被告林咏霖能否確有還款能力一節,尚屬不明。當初確實是按照父親意志將編號8房屋登記給被告林國章、編號9房屋登記給被告林萬勝。

㈡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民法第244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5條定有明文。而上開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期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查原告於114年9月5日提起本件訴訟,被告間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繼承分割登記行為係發生於113年12月間,迄原告提起本訴時亦尚未逾1年,有本件民事起訴狀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下稱虎尾地政)檢送之土地登記申請書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74頁),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未逾越民法第245條所定之法定除斥期間,先予敘明。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1年7月22日雲院宜111司執庚字第27073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附表編號1至7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林寶郎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公告查詢結果為證(見本院卷第19-22、23-39、41-59、109-145、147-159頁),並有虎尾地政114年9月24日虎地一字第1140003531號函檢送土地登記資料、雲林縣稅務局虎尾分局115年1月27日雲稅虎字第1151260595號函檢送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101、193-197頁),而被告林咏霖、顏麗花、林國章、林萬勝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另被告林照情於言詞辯論期日亦到場對於上開事實表示無意見等語,堪信屬實。

㈢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此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之規定即明。又所謂無償行為,單獨行為或契約均屬之。次按繼承權固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權利,惟於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本於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時,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人格法益性質,而為財產上之權利,從而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號審查意見參照)。又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將繼承所得財產上之公同共有遺產,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非單純財產利益之拒絕,倘屬有害及債權之無償行為,債權人自得訴請撤銷(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繼承人林寶郎於113年11月28日死亡,其死亡時遺留系爭遺產,惟被告於113年12月24日就系爭遺產為遺產分割協議,約定附表編號1至6土地全由被告顏麗花取得,附表編號7土地由被告林國章、林萬勝各取得應有部分各2分之1,附表編號8未保存登記建物由被告林國章取得,附表編號9未保存登記建物由被告林萬勝取得,被告林咏霖並未獲其他補償或分配,被告林咏霖顯係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形式上係無償行為,顯以前揭遺產分割協議減少其積極財產,且被告林咏霖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系爭債務,已陷於無資力之狀態,亦有其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可稽(見限閱卷),是被告林咏霖上開行為顯有害於其債權人。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於113年12月24日就系爭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撤銷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土地於113年12月26日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為有理由,原告並請求受益人即被告顏麗花塗銷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土地於113年12月26日所為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受益人即被告林國章、林萬勝塗銷就附表編號7所示土地於113年12月26日所為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各2分之1移轉登記,請求受益人即被告林國章塗銷就附表編號8未保存登記建物所為之房屋稅籍移轉登記,請求受益人即被告林萬勝塗銷就附表編號9就未保存登記建物所為房屋稅籍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告林照情主張遺產分割協議係按照被繼承人林寶郎生前遺志所為等語,惟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亦無被繼承人林寶郎生前表示被告林咏霖不得繼承之證據,是被告林照情所辯尚無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就系爭遺產於113年12月24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請求撤銷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土地於113年12月26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受益人即被告顏麗花、林國章、林萬勝應回復原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六項所示。

五、本件雖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惟判決內容乃債權人撤銷訴權之行使,屬形成之訴,不適於宣告假執行,爰不併予宣告假執行,附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財產數量 持分 現存情形 1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 514㎡ 全 113年12月26日分割繼承登記顏麗花 2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 553㎡ 全 113年12月26日分割繼承登記顏麗花 3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24㎡ 全 113年12月26日分割繼承登記顏麗花 4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 1,344㎡ 全 113年12月26日分割繼承登記顏麗花 5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2,456㎡ 全 113年12月26日分割繼承登記顏麗花 6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 2,448㎡ 2/5 113年12月26日分割繼承登記顏麗花 7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138.13㎡ 全 113年12月26日分割繼承登記林國章1/2、林萬勝1/2 8 房屋 雲林縣○○鎮○○里○○0號之1(未保存登記建物)  全 房屋稅籍登記納稅義務人林國章 9 房屋 雲林縣○○鎮○○里○○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全 房屋稅籍登記納稅義務人林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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