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小字第151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智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藤田桂子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尚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