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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小字第151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廖國勝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尚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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