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虎小字第16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李孟翰
- 被告
- 詹幼瑟即春花服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76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原告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