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小字第196號
- 原告
- 韓博華
- 被告
- 陳冠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並為小額訴訟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所在之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有本院虎尾簡易庭送達通知書在卷可稽,依法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於被告之效力。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虎尾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查,其訴難認為合法,依照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