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虎小字第241號
- 原告
- 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 訴訟代理人
- 孫至昀
- 被告
-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000元,及其中新臺幣45,000元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