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4年度虎小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林珈文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偲芸即王薏惠即王惠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小字第2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被 告 王偲芸即王薏惠即王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相對人即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有本院之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惠鳳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虎尾簡易庭114年度虎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