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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114年度虎小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林珈文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偲芸即王薏惠即王惠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小字第2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被 告 王偲芸即王薏惠即王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相對人即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有本院之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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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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