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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114年度虎簡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廖國勝

  • 原告
    柯耀哲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成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簡字第200號 原 告 柯耀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成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萬元,應徵裁判費51,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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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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