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虎小字第34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陳品臻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祺
- 被告
- 王尚勳即王裕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245元,及其中新臺幣20,117元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