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虎小字第37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魏至平
- 被告
- 吳偉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96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63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