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虎小字第138號
- 原告
- 廖文憲
- 被告
- 許智崴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附民字第196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下述精神慰撫金數額及被告抗辯無理由之要領,其餘省略。
二、查兩造均係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之獄友,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26日10時51分許,因細故與原告發生糾紛,進而徒手掐原告之脖子,致原告受有頸部紅腫之傷害,是原告因被告上開行為受有傷害,堪認原告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之傷害行為態樣及程度,原告所受傷害,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見限閱卷),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新臺幣30,000元,為屬適當,逾此範圍則屬無據。至被告陳稱其已因此行為遭判處拘役等語,然此不影響其應負之賠償責任,故其所辯尚非可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