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虎小字第211號
- 原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宣安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軒
- 被告
- 莊宜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213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