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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115年度虎小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林珈文
  •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郁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虎小字第5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添豪 被 告 黃郁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037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31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交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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