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虎簡聲字第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珈文

聲請人
陳俊宏
相對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3,051元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442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115年度虎簡字第11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裁判確定,或因撤回、和解、調解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範圍,惟該項擔保乃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申言之,應以債權人因執行程序之停止,致原預期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為定擔保數額之依據。又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金額所能取得之利息。另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亦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之損害賠償標準。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雖積欠相對人債務,但相對人陸續聲請多次強制執行程序,陸續受有分配受償,時至今日卻仍稱債權尚未全部滿足,現又向鈞院聲請114年度司執字5442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執行事件),鈞院民事執行處也有指明相對人未登載歷次分配紀錄,且因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案件甚多,分散在多處法院,聲請人已向相關曾受理執行之法院聲請閱卷並進行債權債務釐清,相對人隱匿曾執行之受償實況,未如實抵扣本金,在聲請人閱卷整理勾稽各次執行結果完成前,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果否存在容有疑慮。系爭執行事件已扣押聲請人之股票資產,若經變賣即有不可回復之財產損失。聲請人已向鈞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請求准許聲請人提供相當擔保,於本案訴訟終結前,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相對人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程序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及本院115年度虎簡字第11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民事卷宗核閱無訛,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符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茲審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相當於相對人就本件執行標的無法及時受償所受之利息損失。而相對人於聲請系爭執行事件時主張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嗣於民國115年3月5日提出民事陳報狀更正債權金額為16,625元,是本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既更正本金為16,625元,則如停止執行,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償,預計所受之損害額,應依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遲延利息。又本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且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易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年2個月、2年6個月,共計3年8個月,依上開說明及計算基準,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約為3,051元【計算式:16,625元×5%×(3+8/12)≒3,0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如主文所示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虎尾簡易庭115年度虎簡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