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年度虎小字第二二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虎小字第二二號

原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振光
訴訟代理人
黃光明
被告
嵩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杉榔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捌拾壹元及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暨理由要領被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份起至八十八年四月份止,共計積欠電費一萬四千三百八十元,迭經催討未果,檢具電費收據通知單影本三張為證,求命為主文所示之判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經本院調查後,認原告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為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所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沈瑞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虎尾簡易庭九十年度虎小字第二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