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一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一號
- 原告
- 正成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小玲
右原告與被告陳富記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參萬肆仟肆佰伍拾參元,折合銀元壹佰柒拾肆萬肆仟捌佰壹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肆佰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貳仟參佰肆
拾柒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肆拾伍元,尚應繳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