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年度虎小字第八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虎小字第八二號

原告
穀福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蓮
訴訟代理人
許清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間起陸續向伊購買火麻、赤豆、綠豆、玉米等貨物,期間被告雖以匯款方式支付貨款,惟告迄八十九年三月二日止尚欠新臺幣 (下同 )二萬五千零四十四元,及自八十九年六月六月至九十年三月六日被告向伊進貨總額計一十三萬六千三百七十三元,抵扣被告所匯入之貨款合計一十萬一千元,尚欠三萬五千三百七十三元,故被告前後總計積欠貨款六萬零四百一十七元,被告雖前後支付原告、其分別為發票人及背書人之支票二張 (支票金額各為二十二萬元、一十萬元,被告稱支票兌現後、原告應將溢額返還被告 ),但均未獲付款而退票在案,其後伊履催被告給付貨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條準用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在言詞辯論中減縮利息之起算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及利率變更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核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依上開規定,自為合法,合先敘明;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右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送貨單八張、貨款計算書、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二份及戶籍謄本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六萬零四百一十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九十年十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蔡哲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虎尾簡易庭九十年度虎小字第八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