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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一號

原告
正成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小玲

右原告與被告陳富記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參萬肆仟肆佰伍拾參元,折合銀元壹佰柒拾肆萬肆仟捌佰壹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肆佰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貳仟參佰肆

拾柒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肆拾伍元,尚應繳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林順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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