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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年度虎簡調字第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虎簡調字第二號

聲請人
甲○○○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敏來
相對人
和勝豐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志源

右原告與被告和勝豐企業社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和勝豐企業社事務所所在地、營利事業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

二、被告和勝豐企業社負責人陳志源最新戶籍謄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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