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九十年度虎簡調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虎簡調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甲○○○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敏來 相 對 人 和勝豐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志源 右原告與被告和勝豐企業社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和勝豐企業社事務所所在地、營利事業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 二、被告和勝豐企業社負責人陳志源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