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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虎小字第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劉國賓
  • 法定代理人
    汪圳泉、王陽明

  • 原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家家聯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虎小字第八五號 原   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圳泉 訴訟代理人 劉森允 被   告 家家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陽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南投縣竹山鎮延祥里瑞竹巷十一弄一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條第二項,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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