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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二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甲○○

  • 原告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三玄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三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十四萬三千九百零八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爭執之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三月間,委由原告鋪設雲林縣斗六國中 球場興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預拌瀝青混凝土,原告並已於同年六月十日施 工完畢,工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三十四萬三千九百零八元,詎經向被告請 求付款竟遭拒絕,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工程款及法定遲延利息。 被告則以:系爭工程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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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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