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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虎小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廣告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丁○○○○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虎小字第五四號 原   告 丁○○○○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肆佰叁拾柒元伍角,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原告負擔新臺幣參拾柒元。 本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七萬三千五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與原告訂立廣告契約,委請原 告於所出版之二00二年自行車年刊上刊登廣告四頁,費用七萬三千五百元。原 告業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出版之自行車年刊中,依約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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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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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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