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虎小字第八五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虎小字第八五號
- 原告
-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圳泉
- 訴訟代理人
- 劉森允
- 被告
- 家家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陽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南投縣竹山鎮延祥里瑞竹巷十一弄一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