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虎小字第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虎小字第八五號 原 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圳泉 訴訟代理人 劉森允 被 告 家家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陽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南投縣竹山鎮延祥里瑞竹巷十一弄一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條第二項,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