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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一四О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一四О號

原告
沅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法 官 劉國賓

                   書記官 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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