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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二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劉國賓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三玄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三玄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肆萬叁仟玖佰零捌元整,折合銀元壹拾壹萬肆仟陸 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叁仟柒佰捌拾叁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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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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