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二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劉國賓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三玄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三玄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肆萬叁仟玖佰零捌元整,折合銀元壹拾壹萬肆仟陸 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叁仟柒佰捌拾叁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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