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二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三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十四萬三千九百零八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爭執之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三月間,委由原告鋪設雲林縣斗六國中 球場興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預拌瀝青混凝土,原告並已於同年六月十日施 工完畢,工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三十四萬三千九百零八元,詎經向被告請 求付款竟遭拒絕,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工程款及法定遲延利息。 被告則以:系爭工程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