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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二一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
甲○○○○份有限公司彰化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統力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法 官 劉國賓

                   書記官 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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