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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二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二四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昆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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